網路爬蟲要小心了,資料擷取的行為並非全無界線。
若透過爬蟲程式大量擷取競爭對手透過相當時間、勞力與費用所建置的網站資料,且利用爬蟲程式的結果並無任何轉化或加值的效益,只是單純大量複製競爭對手辛苦努力的成果,可能會被認定為搭便車而違反公平交易法。
原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豬豬科技有限公司」未就其網站資料蒐集做任何付出,僅透過網路爬蟲軟體即將屬於原告之591房屋網物件資訊充作系爭 App 內容,且使用者無需連結至原告 591 網站或 App,即可檢索原告所屬物件資訊,甚至直接聯繫該物件之聯絡人,顯已將本應造訪原告網站或 App 始能瀏覽物件詳細資料之使用者,導向系爭 App,完全瓜分原告網站或 App 之網路流量。
法院審理後認為:
科技的分工與精進,固使網路爬蟲技術可能導致網站資訊收集者,無法再以瀏覽量招攬廣告收入作為唯一獲利來源,惟如網站之建立投入相當之人力、時間、金錢而形成可信賴、豐富之資訊平台,並對建置網站廣告收益有所期待,實不宜任憑他人以其擷取利用結果亦可能有反射利益回饋網站建置者為由,即得無償擷取他人網站資訊。
原告投入大量資源建置 591 房屋網及 591App 提供刊登租屋廣告,並利用使用者之瀏覽量吸引更多廣告收取費用,與被告等利用系爭 App 第 1 版提供租系爭 App 第 1 版是由被告等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被告公司資料庫,使用者得於系爭 App 第 1 版介面直接瀏覽、下載包括原告 591房屋網之房源資料,並不須連結至原告前開網站之伺服器,是系爭 App 第 1 版利用網路爬蟲將多個房屋網之房源資訊集合儲存在被告公司的伺服器,方便使用者不須分別連結至不同網站蒐尋資訊,因而吸引使用者至系爭 App 第 1 版瀏覽、點選特定租屋物件,結果造成使用者不會再前往原告 591 房屋網或利用 591App 瀏覽租屋物件,實已產生取代原告591 房屋網或 591App 之市場經濟價值的效果屋房源吸引使用者增加瀏覽量而爭取廣告收益。
因此,系爭 App 第 1 版以網路爬蟲技術擷取包含原告 591 房屋網之網站資訊作為資料來源,形同『搭便車』,但網路爬蟲技術提昇人類瀏覽、篩選資訊之速度,擷取者並得利用他人建置之大量資訊進行利用與散布,使資訊流通更通暢,對社會資訊流通有所貢獻。惟系爭 App 第 1 版以網路爬蟲技術聚合包含原告591 房屋網之租屋網站資訊,簡單修飾即呈現於系爭 App 第 1 版介面,致該等租屋房源資訊在原告 591 房屋網或 591App 瀏覽與在系爭 App 第 1 版瀏覽並無不同效益,被告等並無將上開所擷取之資訊進行轉化利用,幫助使用者做更好的消費決策,其擷取利用他人努力成果並未帶來整體更大效益,反藉此節省自身建置房源之成本並與原告 591 房屋網或 591App 形成競爭;況且系爭 App 第 1 版讓使用者能快速瀏覽資訊之效率是利用網路爬蟲技術,而非被告等投入努力之結果,是自無對被告等系爭 App 第 1 版加以保護之必要。
被告雖辯稱其 App 第 1 版如 Google、Yahoo、Bing 作為搜尋引擎必需要爬取不同資訊來源的資料作為檢索之用云云,惟 Google、Yahoo、Bing 等入口網站提供多元資訊之連結,而非針對某類特定資訊,亦與所提供鏈結之各網站並無競爭關係,而本件系爭 App 第 1 版與原告 591 房屋網或 591App有競爭關係,且系爭 App 第 1 版搜尋結果約有 86%以上來自原告所屬房屋物件資訊,被告等前開所辯並不可採。被告等所建置之系爭 App 第 1 版係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
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民公訴字第 8 號(民事中間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7%2c%e6%b0%91%e5%85%ac%e8%a8%b4%2c8%2c20190830%2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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