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之保護—人的管理
即使公司對於存放營業秘密的電腦系統、儲存媒體及儲存空間採取嚴密的控管,如果公司內部員工、合作夥伴及上下游廠商不瞭解營業秘密管理的重要性,仍無法有效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因此人員管理也是營業秘密保護中非常重要的一環。本文茲將營業秘密管理之人員管理,分成員工教育訓練、合約管理、工作守則及離職員工安全控管等四個部分,分別說明如下:
人的管理:教育訓練
要讓公司內部員工能落實營業秘密的保護,首先要使他們瞭解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基此,公司應該要定期舉辦營業秘密保護之相關研習課程,向員工介紹營業秘密相關法規、宣導營業秘密管理的重要性,並說明公司的營業秘密管理規定與相關配套措施,以及機密外洩的因應處理程序等,此外,公司也應該善用各種員工聚會的場合(如部門會議、晨會等),提醒員工營業秘密的重要性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遇有營業秘密相關的新聞或重大事件時,也可以透過網站或電子郵件通知員工,並告知正確的處理方法,使員工對於營業秘密有正確的認識,並能採取適當的管理方法。
人的管理:合約管理
為避免公司內部員工、合作夥伴及上下游廠商將所接觸、持有或開發之營業秘密,任意洩漏或散布給第三人,而使該營業秘密喪失其秘密性,公司需要與他們簽定「保密合約」。此外,為避免員工離職後在新工作中使用原公司的營業秘密,公司也可以與他們簽定「競業禁止條款」,約定該員工在離職後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公司相同或類似的事業。
「保密合約」一般會包含下列四大部分:
1、
機密資訊的範圍:保密合約可約定「機密資訊係指甲方於受僱或合作期間內,因使用乙方之設備、資源或因職務關係、合作關係、交易關係,直接或間接收受、接觸、知悉、構思、創作或開發之資料及資訊,或標示『密』字或其他類似文字經宣示為機密者」,以定義機密資訊的範圍。
2、
保密義務:保密合約中所要求的保密義務應至少包括,不得將機密資訊為目的範圍外之利用、未經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機密資訊洩漏給第三人或對外發表、禁止複製或攜出載有機密資訊之媒體,以及離職或合作關係終止時應將機密資訊記錄媒體等返還與公司。
3、
保密義務的期間:保密合約應設定特定資訊的保密期間,但如無法特定該期間,則可載明直到該資訊之秘密性喪失前,均為保密期間。
4、
違約責任:保密合約中應載明違約責任,如違約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等,亦可直接約定懲罰性違約金之數額,以避免日後舉證證明損害金額之困難。
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1條之下列要求,公司才能與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例如雇主耗費相當心力或金錢而研發之優勢技術或創造之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因此,對於較低職位本於普通技能就業的勞工,或擔任的職務並無機會接觸公司所欲保護之優勢技術或營業利益的勞工,應無限制其競業的必要。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其中,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能超過2年,且應明定一定的區域並以企業的營業領域、範圍為限。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人的管理:工作守則
對於保密合約中無法詳細記載的營業秘密保護程序,公司可明訂於工作守則中,以方便員工遵守。公司制定工作守則,應注意下列事項:
1、
公司應依保密程度的不同對營業秘密進行分級,再根據員工的級別及職務內容明確規定其得接觸何級別的營業秘密,並詳細記載於工作守則,同時也應記載處理業務之相關程序與方式,以便員工確實遵守。
2、
工作守則應明確規定得接觸營業秘密之員工的資格、權利及義務等,嚴禁未經授權即將公司之營業秘密洩漏給第三人,並禁止擅自將職務上所取得的資料攜出公司,同時也應規定員工於離職後須交回或刪除公司的機密資料。
3、
公司於工作守則規定員工的保密義務時,應注意不得違反勞動相關法規,且因工作守則對所有員工都有拘束力,故要確保所有員工都能知悉並瞭解其內容。
人的管理:離職員工安全控管
在營業秘密侵害事件中,有極高的比例是離職員工所為,因此如何加強離職員工的安全控管,是公司降低營業秘密侵害風險的關鍵因素。本文將離職員工的安全控管,分成離職訪談及離職稽核兩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離職面談:
1、 由直屬主管向欲離職之員工說明公司營業秘密的範圍。
2、 由法務向該員工說明營業秘密法對於員工保密的要求,以及違反的法律效果。
3、 由法務提示該員工所簽署的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有的話),並說明其違反的法律效果。
4、 由法務提醒該員工應主動刪除公司之營業秘密(包括其私人電子郵件、網路硬碟、私人儲存設備等均需一併刪除),以及不作為可能的法律效果,同時要求其簽署切結書。
離職稽核報告:
1、 請資訊單位提供營業秘密儲存系統的稽核軌跡異常報告。
2、 稽核報告應由該離職員工之直屬主管查核,並確實分析有無異常情事。
3、 公司應事先將離職稽核程序告知所有員工,以避免日後執行時發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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